商務部關于直銷培訓員備案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 2007-05-03 00:00:00 作者: songyun 來源:

07-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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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建函[2007]1號 商務部關于直銷培訓員備案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直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禁止傳銷條例》和《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2005年第23號令,以下簡稱23號令),規范直銷培訓活動,現就直銷培訓員備案程序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報備程序 經商務部批準的直銷企業,首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核查服務網點的同時,應申報直銷培訓員備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直銷企業服務網點核查確認結果及企業直銷培訓員備案材料一并報商務部備案。未經備案的直銷企業,不得開展直銷培訓活動。 直銷企業獲準從事直銷經營活動后,可以調整直銷培訓員,在每月15日前將本企業減少、個人信息變更或擬新增的直銷培訓員,通過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備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企業備案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轉報商務部。直銷企業對解聘、開除等原因減少的直銷培訓員,應在解聘、開除當日在企業網站上公布。 對符合《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商務部予以備案并在直銷行業管理信息系統公布其姓名、性別、培訓員證號。未經商務部備案的人員,不得開展直銷培訓活動。 二、報備內容 直銷培訓員備案內容應包括直銷培訓員姓名、性別、國籍、身份證號碼、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應提交勞動合同)、隸屬部門、職位、畢業院校、學歷證書號、專業、有無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記錄和重大違法經營記錄的說明、培訓員證號等相關信息,勞動合同、學歷證書可提供復印件。對上述信息,企業應出具書面確認件,承諾其內容的真實性。 直銷企業應嚴格按照《條例》和23號令的規定,以及經商務部批準的相關培訓管理制度組織開展直銷培訓活動,做好直銷培訓有關信息的報備和披露工作,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對直銷企業報送虛假直銷培訓員備案材料,或從事違法培訓活動的,有關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 附件: 1. 《關于報送××公司直銷培訓員備案的函》格式 2. 《直銷培訓員備案表》格式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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