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法給直銷企業的警示
發布: 2008-02-25 13:32:48 作者: 侯曉林 來源: 中國直銷

隨著2008年度的到來,有2部實用價值和可操作價值極高的法律也新鮮出爐了,這就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和新個人所得稅法。可以說,這兩部法規震撼了中國全社會,也震撼了全世界。從這兩部法規的法理性、嚴密性和可操作性之中,世人無一不強烈地感受到了中國政府的客觀、公正、務實和魄力。
本人一向效命于直銷行業,一個強烈的感覺是,直銷自由化行將終結的前兆已經顯現。在日益強勢、日益公正、日益客觀和日益規范的國家機器面前,積極適應新環境和新法規、積極探索新思路和新經驗、積極轉換我們早已經習慣了的直銷心態已經是不爭的選擇了。
一、和其他行業比較,直銷行業其實始終游離在政府管控和社會監督體系之外。
就是一些最基本的法規比如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法也沒有真正地介入過。這是一種不公平,直銷行業不可能永遠占便宜下去。尤其是稅賦方面,有道是“有帳不怕算”,一旦在未來的某個時候政府追究了,企業必須能為自己的行為清白舉證說明。
在業務上處處不順和舉步維艱之際,本人也曾抱怨連天。可是回過頭來想想,直銷業其實一直在占著天一樣大的便宜。這個便宜之一就是納稅的寬松。
本人在具體直銷管理事務中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工商部門向企業出示的有關交納違規經營罰款的證據中,有十分明確的企業收款帳號和具體銷售金額,但是政府部門只追索罰款就是不問納稅。這些資做為罰款證據,難道就不能做為稅務證據?之所以始終沒有稅務上的追究,不是無據可查,也不是直銷企業沒有問題,而是稅務部門的工作重點不在這里。換一句話說,中央政府到現在為止還未有發出檢查直銷行業稅務狀況的政府指令。
這樣的狀況可不是政府在稅務管理上的無能。
新頒布的稅法,就是一貫挑剔和批評中國政府的那一部分國外言論家,也同樣無話可說。這意味著什么?這意味著新稅法很有道理。
新稅法有一個極其鮮明的特點,就是今后納稅只認行為不認身份,難怪有那么多的聲音在說,隨著新稅法的頒布,公平競爭新時代到來了。一個新企業所得稅法出臺,同時跟隨著政策細目多達十余部,規章文件則有幾十部。這種法規的配套力度,這種謀定而動的氣魄,都把政府的稅務規范管制決心表現得淋漓盡致。在這種決心之下,難道直銷行業會永遠游離于稅法的視線之外么?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有幾個鮮明的特點非常值得注意,一是反避稅措施更加系統化,通過借鑒國際慣例,新稅法在第六章有八條之多都是有關反避稅業務的具體規定;再就是充分注意到了反避稅和納稅人權益之間的平衡,也就是在反避稅的同時政府已經充分注意到了對企業利益的保護,而不是簡單的殺取卵;第三是十分明確地強化了企業對自身行為合理性的解釋和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在被稅務機關質疑企業的稅務問題時,企業有法律上的義務舉證說明自己的行為是合理合法的,而不是保持沉默了事。
聯想到直銷企業的稅務處理特點,總是覺得只要不被抓住證據就可以逃逸。而今后就不是這么回事了,企業被質疑的時候,就必須舉證澄清,否則就是有問題。這也意味著,直銷企業必須換個管理思路換個活法了。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追究一向就是有時限特點的,只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限之內,不管是什么樣的陳年谷子都可以隨時翻出來看看。
今后的直銷市場,注定要出現這樣的情況,就是小企業做不來,大中企業做不短。小企業是因為無法在成本和公關匕跨越法規監管這個門檻,所以做不來。大中企業是因為短期內無法收回投資和企業品牌不容破壞,所以做不短。既然是這種隋況,那么誰敢肯定自己就一定是那條稅收法網下的漏網之魚呢?
企業經營有幾種成本,一個就是大家都熟悉的生產成本,一個就是經營成本,還有一個是用途特殊的社會公關成本。大規模的品牌塑造、慈善公益、建立和政府的對話關系、處理危機事件成本等等都屬于社會公關成本。法律環境的完善無疑將進一步提升企業的社會公關成本的攀升。這個狀況無疑將宣判一些企業的直銷之夢破滅,同時也為一些企業敞開了直銷大門。
或許有人會說稅務問題還遠遠比不上直銷的社會問題重要。不錯,有關社會問題,今后幾年將依然是政府管控行動的主要內容。所以今后幾年直銷企業還不至于在稅務方面有太多直接壓力。但是,一個不打算只干一年半年的直銷企業,就必須要考慮三年五年以后政府針對自身稅務歷史質疑之時的應對策。到那時,你做為企業,有足夠和充分的文件來解釋自己的行為么?
稅法這一類法律,從國際慣例上看,歷來都是微觀調節的利器。而對微觀行為主體的直接調控又會形成宏觀調控的一個杠桿,從而推動產業結構的升級和提高國民經濟整體的競爭力。這個常識不僅經濟學家有,政府也有。從這個角度說,政府貫徹稅法將一定是雷厲風行和毫不客氣的。所以,任何在稅法上心存僥幸的,都是一種天真的心態。除非,這個企業打算搞短期行為,做一陣子直銷就玩把人間蒸發。
納稅,最初只是國家財政的來源。但是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納稅已經不是簡單的財政問題了。甚至眾多的社會問題包括消除貧富差異、包括國防建設、包括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等等都和稅收息息相關。而在另外一個層面,納稅也是有收入者合法支配自己的財富的許可證。收入越高,這方面的風險就越大。這是歷年來直銷業界高收入者選擇隱退和自保的一個直接原因。這種直銷游離于社會監管之外的狀況的存在,本身就是在為不負責任的短期投機行為提供支持。且不說政府和法律是否允許,就是對直銷業也不是一件好事。
這樣一來,我們就不得不說說和企業所得稅法一樣搶眼球的個人所得稅法了。
個人所得稅法似乎始終離人們很遙遠,所以一直以來都是人員眾多的大企業所關心的事情。實際上,就是僅僅從這個角度出發,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士也是需要關注這個問題的。因為直銷企業所擁有的人群更是數量眾多。不僅數量眾多,其中還不乏高收入者。
從慣例上看,個人所得稅一般是執行發薪的企業代扣代繳的。就是在消費領域,也是由提供消費的企業和組織負責收繳。比如有的西方國家實行的消費稅就是由飯店酒館等代收的。這樣說來,今后直銷業界的個人所得稅將首先著落到直銷企業頭上。直銷市場不是人數眾多不好管理么?你直銷企業總是有家有業跑不掉吧?好,按照代扣代繳規定,你直銷企業發了那么多的獎金給個人,那你代扣代繳了么?
一旦我們明白了稅賦作用、意義和稅賦管理特點之后,我們就自然明白稅的問題絕對不是一時的問題,也不是賺少賺的問題。可以合理避稅,但是不可以簡單逃稅。
二、中央政府或許不在意直銷市場稅賦這個蠅頭小利,可是地方政府就絕對不會大方到也玩一把“滿不在乎”。
更何況,納稅是公民和法人的義務。所以,直銷的兩大軟肋~一社會問題和賦稅問題如果不能及時被修補,.那么直銷永遠不會走出低谷。
有關政府一年會發多少有關稅收的紅頭文件,在這里就不想統計舉例了。我們只需要看看身邊的人和事也就自然會對政府對于稅收的重視程度全然明了。我們知道,零售連鎖巨頭沃爾瑪在全球各個國家的影響力和話語權可是比那個美國直銷聯盟機構管用得多。但是,沃爾瑪在進軍內地市場的歷程中被拒之門外的次數遠遠多于被熱情接納的次數。為什么呢?
沃爾瑪的經營采用的是總部統一采購和統一結算模式,如果其總部設在深圳,那么各地的分公司就不能在當地交納企業所得稅而只能在總部所在地統一交納。因為失去了所得稅這塊財政肥肉,大多數地方政府拒絕向沃爾瑪發放經營許可。
回顧沃爾瑪的開店歷程,其上海分店計劃一拖再拖,2003年前后,沃爾瑪曾經在上海的楊浦、寶山以及浦東新區勘查店址,但是被政府以各種名義拒絕。直到2005年才開出上海的第一家分店。而大都市廣州則拒絕沃爾瑪達1 2年之久,直到2007年沃爾瑪才獲準開辦它的第一家廣州分店。許多沃爾瑪分店的開設,都是在沃爾瑪和內資大鱷聯盟的迂回策略下,由諸如深國投和中信泰富等集團為其打通許可證關節。
有人或許會問,在哪里上稅都一樣,沃爾瑪何必如此固執?不是沃爾瑪不想改,而是經營模式很難變通。在統一采購模式下,各個分店的利潤很難計算,就是總部的各種費用也沒有恰當的方法分攤到各個分店的成本中。所以只能實行統一結算,統一納稅。
這實際上是我國現行稅制和零售業經營機制之間的矛盾,也未必就一定是誰錯了。可是在這種情況下,稅收沖動之下的政府管控依然還是堅決地選擇了拒絕。再看我國20年來的外資引進政策,采取的方略依然是“可以階段養肥,不可永久獨肥”的大方針。看看新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法,內資外資企業已經在同一個起跑線上了,外資企業的經營已經沒有過去那樣的優待了。
類似的例子比比皆是,這些都說明了什么?說明了政府對稅收的重視。既然政府如此重視稅收,那么有可能獨獨對直銷放寬政策么?
毋庸常言韻是,目前我們這個社會的很多秩序和規則并不健全,也不盡合理。但是我們要問的是,面對不合理的經濟秩序和經濟規則,就一定要用非法手段來對沖么?即使一定需要,那么如何善后和何時轉軌需不需要好好考慮考慮呢?
其實,在直銷業界不乏類似的事件和例子,我們在此之所以要例舉其他行業的事例的用意就在于試圖借用他山石頭,來攻直銷這塊璞玉。因為長時間置身業內,就會對自身的環境、行為和危機產生太多的麻痹。
歷來地,處理過渡時期的問題,在慣例上都會采取適度的“既往不咎”的態度,但是也不會全然如此。“秋后算帳”以警訓后來者也是必須的一個重要舉措。也就是說,即使在過渡時期一切都顯得寬松,也并不意味今后不出問題。
做為經營者,不管是個人還是法人,都應該注意一個分寸問題。你可以適應當下的大環境,但是不可以放縱得太過分,每一個人都是用自己的行為在為自己承擔責任。
現在,政府嚴管,這未必就全是壞事。收斂一下非法和過分的投機,可能會讓自己財富的含金量更高一些也更安全一些,雖然財富的表面數字可能小一些。
三、直銷是一場持久戰,任何該支付的成本,縱然在當下不支付,也未必在將來不支付。
法律不是政府官員或者御用秀才的文字游戲,能長期執行的法律必是民意的體現。民意就是天意,天網恢恢,或許能有漏網之魚,但是數量絕對不會多。至于那點幸運能不能落到自己的頭上就看緣分了。
在提到守法經營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就不得不面對這樣一個事實,就是守法成本的問題。我們愿意守法,但是企業之問和直銷人之間還是存在競爭的,如果違法的成本要遠遠低于守法的成本,那么這個法是無法有效實施的。就好比走私,現在的走私活動遠遠不如從前了。一個是政府打擊力度更大了,另外一個伴隨效應就是走私成本也因此而提高。違法成本要高于守法成本了。這就是我們所面臨的現實問題,這是一個社會性的問題。
社會的問題,需要各個層面的廣泛參與才能解決。現在,政府通過立法和設置專門專職的機構和官員來監管直銷行業,“管”其實就是“扶”。那么,就讓直銷業界發揮自己應該發揮的作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