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城"火龍果保健品"非法傳銷案終審:四案犯獲刑
發布: 2008-03-01 14:17:23 作者: 佚名 來源: 高法院

涉及企業名稱 所屬行業 所屬地域
安徽億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馬鞍山分公司--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安徽省
中國法院網訊 備受各界關注的“火龍果保健品”非法傳銷案,日前經安徽省馬鞍山市兩級法院審理終于塵埃落定,張鳴等四被告人犯非法經營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25至2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6年8月,在被告人張鳴的邀集下,被告人張鳴、陳金梅、王國芳、王保秀四人各出資2萬元,在馬鞍山市注冊成立了安徽億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馬鞍山分公司,經營范圍為農業科技咨詢、服務、農產品銷售。張鳴任經理,陳金梅、王國芳、王保秀任副經理。公司成立后對外宣稱,只要購買其經銷的火龍果保健飲料、保健酒等產品10件(價格5720元)以上,便可取得公司榮譽經理成員資格,比照去年返利情況,從次月起即可獲得每月不低于200元的高額回報,且是永久的,并可繼承、轉讓。在此高額回報的誘惑下,直到2007年1月,馬鞍山市先后有80余人購買了2650余件火龍果保健品,金額達150萬余元。馬鞍山分公司將銷售款匯往廣西防城港市億源農業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后,由該公司按每份88元給予馬鞍山分公司返利作為利潤收入,被告人張鳴、陳金梅、王國芳、王保秀共獲利18萬余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國務院關于《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屬于傳銷行為。張鳴等四被告人的行為符合上述規定,并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張鳴等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