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臺灣多層次傳銷事業調查報告 提要
發布: 2009-07-03 09:24:20 作者: 佚名 來源: 直銷世紀

我國公平交易法于民國81 年2 月4 日正式實施,于88 年2 月3 日修正,依該法第23 條之4 規定由本會訂定「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用以管理、規范多層次傳銷事業,茲為提供厘訂有關輔導措施及管理決策需要,特針對報備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經營概況,按年舉辦本項調查。
法令依據
依據統計法第3、4 條暨公平交易法第25 條之規定辦理。
調查范圍與對象
至97 年底已向本會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均為調查對象。
調查項目
(一)基本數據:
包括事業名稱、聯絡電話、事業成立時間、資本額、員工人數、營業據點分布等。
(二)事業經營概況:
1.參加人數及傳銷商數、未滿20 歲傳銷商數、女性傳銷商數、專職傳銷商數、訂貨傳銷商數、領取傭(獎)金傳銷商數及退出之傳銷商數。
2.晉級規定及聘級數、最高聘級及最低聘級傳銷商數。
3.傳銷商加入之條件。
4 退貨狀況、續約狀況、傭獎金及福利狀況。
5.事業全部營業額、采行多層次傳銷營業額、進貨(或制造)成本、支付傳銷商傭(獎)金、員工薪資及折舊費用。
6. 多層次傳銷所銷售商品之類別、營業額及來源。
(三)對未來經營概況之看法及管理上之建議。
對未來經營概況之看法
調查時期
(一)調查資料標準時期:動態數據以97 年1 月至12 月全年數字為準,靜態數據以97 年底數字為準。(二)調查實施期間:98 年4 月1 日至4 月30 日。
抽樣方法
全查
調查方法
采通信調查為主,電話催表為輔。
調查概況
多層次傳銷為行銷通路的一種,系指事業透過一連串獨立之傳銷商銷售商品,每一傳銷商除可賺取零售利潤外,并可透過自己所招募、訓練的傳銷商而建立之銷售網來銷售公司產品,以獲取獎金及其它經濟利益。鑒于以往不正當的多層次傳銷曾造成不小的社會問題,因此我國公平交易法特將多層次傳銷行為納入規范,并且授權本會訂定「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以為執行管理之依據。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所有從事多層次傳銷的事業,均需向本會報備,截至97 年底止向本會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計396 家,較96 年底720 家,減少324 家(或45%),主要系事業自行徹銷報備,及本會97 年積極清查報備名冊,將已無營業事實之事業剔除所致。本次調查97 年底仍于本會報備多層次傳銷之事業計396 家,其中回報97 年實施多層次傳銷之事業計 235 家,較96 年底258 家,減少23 家(或減8.91%),另23 家主動來函撤銷報備、22 家97 年尚未實施多層次傳銷、余116 家系因故停止多層次傳銷傳銷行為或營業狀況、搬遷不明。(表1) 本調查系搜集已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97 年經營概況資料,因此以下統計分析系以截至97 年底仍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之235 家事業為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