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集資犯罪提供廣告宣傳可按共犯論處
發布: 2011-01-05 10:37:50 作者: 楊維漢 來源: 財經網

最高人民法院4日公布施行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虛假廣告在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中起著重要的推波助瀾作用。為依法打擊非法集資犯罪背后的虛假廣告行為,發揮刑事司法的教育和震懾作用,司法解釋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中的虛假廣告行為的定罪標準以及共犯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
同時,司法解釋還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二)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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