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PE畫皮 圍剿PE重拳出擊
發布: 2012-05-21 21:04:55 作者: 馮齊 孟月 來源: 直銷專業網

前言:
1909年的查爾斯-龐齊怎么也沒有想到,他精心策劃的融資大陰謀在經過100多年的悲劇演練后,依舊可以陰魂不散。傳銷、養殖、股票、房地產套上他的馬甲繼續為禍人間。當私募遇上“龐氏”,100年前的古老騙局換身裝扮粉墨登場,高額回報的利誘下,你相信天上會掉餡餅嗎?
不知何時起,狡猾的龐氏陰魂上了私募PE的身,古老的騙局再次興風作浪,受騙者前赴后繼,大行其道的李鬼式PE沾滿了越來越多無知投資者的血淚。更令我們擔憂的是,這些瘋狂的PE客們盯準了直銷人更易接受直購代理以及發展人脈的優勢,大肆的向直銷人及團隊發起進攻。不勞而獲、天上掉餡餅,辛辛苦苦用勞動賺取市場的直銷人,高額的回報誘惑下,上當者在劫難逃?
龐氏騙局:
1903年,意大利一個叫查爾斯-龐齊的人移民到美國,開始了自己的淘金之旅。一心想發大財的龐齊干過各種工作,并因偽造罪而、走私人口坐過牢而蹲過監獄。經過美國式發財夢十幾年的熏陶,龐齊發現最快速賺錢的方法就是金融。
1917年,時值第一次世界大戰之際,覺得有機可乘龐齊開始策劃了一個大陰謀,他移居波士頓在那里開設了一家所謂的“證券交易公司”,向外界宣稱該公司將從西班牙購入法、德兩國的國際回郵優待券,加上一定的利潤轉手以美元賣給美國郵政局,以此賺取美元與戰后貨幣嚴重貶值的法、德兩國貨幣的“價差”。事實上這個計劃根本賺不到錢,但還是有些人沖著一個半月內能獲得50%的回報率去嘗試投資,讓那些初期投資者感到狂喜的是,他們如期獲得了紅利。狡猾的龐齊把新投資者的錢作為快速盈利付給最初投資的人,以誘使更多的人上當。由于獲得了難以置信的贏利,這一 “消息”大范圍地擴散開去,龐齊成功地在幾個月內吸引了數萬名投資者,累積獲得的投資就超過了1500萬美元。后來當波士頓媒體的報道造成新投資者對公司的質疑和觀望,使公司沒有新的資金來源去支付先期投資者的利息時,他關掉店門,帶著約4萬名投資人的畢生積蓄逃之夭夭。
合法私募:
Private Equity (簡稱“PE”)也就是私募股權投資,從投資方式角度看,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
PE穿上馬甲粉墨登場
只要一年的時間,投資一萬塊錢可以變成三萬六,260%的投資回報率。當聽朋友介紹了投資回報率如此之高的基金時,手頭有點小余錢的你,會不會動心?如果你動心了,那么我告訴你,事實上你已經掉進了古老的龐氏為你早就挖好的“集資詐騙圈套”。打著PE旗號——非法融資的新外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普通民眾對PE的熱情,以及對于PE運作規律的無知,進行非法斂財,和古老龐氏騙局如出一轍。
大多職業騙手把自己包裝成一個職業PE從業者的形象,宣稱他們能夠拿到非常優質的項目,然后開始非法集資。他們的網站不僅專業,還對外宣稱是專業的私募基金公司,以證券投資管理為主業,與信托投資公司合作發售證券資產集合產品,募集資金用于證券投資。
同時,他們的產品均設置了“保薦直購代理”模式的職能,也就是每個人每發展一個下線(基金購買者)都能獲得一定比例的回報,且下線如果再發展下線,他們都能獲得回報。這形成了一種病毒式的營銷結構,可以吸引購買者不斷地去發展新的基金購買者以獲得收益,推廣模式極似傳銷。
在剛投入初期幾個月的時間里,有些投資者會同龐氏騙局中的波士頓人一樣,確實通過發展下線和這些機構所承諾的收益回報賺到了一些錢。受到繼續投資所隨之帶來的“更高回報率”,急功近利之下,投資者們一般會選擇繼續大筆投資。這正中了這些集資詐騙者的圈套。一旦投資者發現自己上當,可能這些所謂的PE基金已經聚集了不菲錢財,隨時可以抽身了。
李鬼式PE股權投資公司沒有足以持續發展的產業做支持,資金鏈的“斷線”往往就在旦夕之間。在此提醒各位直銷人,這種非法集資活動是不受法律保護,這不僅意味著非法集資的組織者違法,而且參與非法集資者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非法集資者不論許諾的分紅多高,都不受法律保護。希望理性的直銷人,一定不要受這種短期利益的誘惑,參與這種非法集資活動。同時,也呼吁我們直銷人,團結起來,捍衛我們的行業,幫助我們已經掉進非法PE深淵的伙伴。
什么是非法集資詐騙罪?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詐騙方法”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編造謊言,捏造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騙取集資款。“非法集資”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關權力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詳細]
從事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第192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詳細]
集資詐騙罪方式:
一、 虛構客觀上并不存在的企業或企業計劃并許以優厚的紅利為誘餌以詐騙投資者或是合法成立的公司、企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未經批準,采取隱瞞事實真相、編造謊言、重金利誘等手段進行集資詐騙。他們利用空殼公司的名義,一般謊稱要做大買賣,利潤回報率高,現在繼續資金的擴大規模。然后找相應的人員充當他們的合作人,讓周圍的人上當,詐騙這些參與人的資金...[詳細]
如何防范此類詐騙?
1、加強法律知識學習,增強法律觀念,因為往往法律觀念淡薄的群眾,無疑是犯罪分子最愛下手的目標,也最容易被犯罪分子欺騙。
2、要時刻緊繃防范思想,尤其是剛剛踏入社會的大學生,不要被各種經濟誘惑蒙騙,摒棄“發橫財”和“暴富”等不勞而獲的思想,堅決抵制非法集資,要做到“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詳細]
胡遠江秘書長致信國家工商總局打傳處 建議:嚴打“PE”,凈化市場環境
國家工商總局打傳處:
近一段時間,我們專家委員會在組織專家進行直銷市場調研的過程中,發現一種所謂的“PE”經營方式在四處蔓延;從我們的雜志、網站記者的一線采訪中,更聽到了諸多關于“PE”經營活動的反映。
據我們觀察,這些從事所謂“PE”經營的組織,基本上采用網絡經營的方式,將網站服務器設在境外,以發行原始股票為標的,以未來股票上市為勾引,通過宣講“靜態收入”即股票升值和“動態收入”即發展下線等暴利為誘餌,拉攏人員參與,以收取高額入門費為主要獲利方式。
據我們調查,這些非法組織確立的入門費少則幾千元,多則幾十萬乃至上百萬,深受其害的投資者目前不計其數...[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