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麗水一房地產商非法集資55億元被判死刑
發布: 2011-11-08 09:16:32 作者: 范躍紅 來源: 檢察日報

今天下午,由浙江省麗水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銀泰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有關人員特大非法集資案一審宣判,麗水市中級法院以集資詐騙罪、抽逃出資罪,數罪并罰,判處主犯季文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案被告人季林青、季勝軍被判處死緩,季永軍被判處無期徒刑,周望慧、尹溫和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季文華、季林青、季勝軍、季永軍于2002年至2007年,先后成立了慶元縣銀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后改名為麗水市銀泰房地產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麗水市銀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遂昌分公司、銀泰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龍游分公司、湖南福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銀泰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慶元分公司。
2003年至2008年,季氏家族四人隱瞞公司連年虧損真相,通過高價競買土地、媒體宣傳等各種方式,制造公司盈利假象,以開發房地產項目為由,采取由個人出具借條,各公司擔保的形式,以15‰至25‰的月利率,主要在麗水市蓮都區、遂昌、慶元、龍游以及湖南省株洲市等地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進行非法集資。
經司法會計鑒定,除麗水蓮都“溫馨園”房地產項目外,被告人所經營的其余房地產項目均為虧損,被告人累計集資達543534萬余元,至案發時尚有158377萬余元集資款不能歸還。
季文華等被告人明知無償還能力,為維持集資運轉,隱瞞公司連續虧損的真相,在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案發前還以月利率20‰至120‰的高息向季某等人非法集資13065萬余元,至案發時尚有11178萬余元尚未歸還。
被告人周望慧在2005年2月至2008年8月期間任銀泰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財務總監,負責銀泰集團的財務工作。其間,其通過財務報表和財務分析形式定期向被告人季文華匯報銀泰集團盈虧情況及集資數額、退款數額等。另掛靠其名下集資的有23人,累計869萬余元。
被告人尹溫和于2005年7月同麗水市銀泰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了麗水市銀泰溫馨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并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并兼任銀泰集團副總經理。其與被告人季文華口頭約定,由季文華等被告人向社會公眾集資,用于開發“溫馨園”項目。至案發時,銀泰集團以“溫馨園”項目名義集資的部分款項尚未歸還。
2008年9月16日,季文華、季林青、季勝軍、季永軍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08年11月24日,周望慧、尹溫和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季文華、季林青、季勝軍、季永軍等四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以支付高額利息、發放集資獎勵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556900萬余元,集資詐騙147270萬余元,涉案集資戶達1.5萬余戶,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予以嚴懲。
此外,被告人周望慧、尹溫和幫助季文華等人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季文華作為銀泰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增資完畢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抽逃出資罪。被告人季勝軍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季勝軍歸案后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追贓,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季文華犯集資詐騙罪、抽逃出資罪,應當數罪并罰。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季文華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抽逃出資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季林青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季勝軍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季永軍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周望慧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被告人尹溫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各被告人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