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總署:媒體嚴禁刊發未經核實網絡信息
發布: 2011-11-11 08:45:09 作者: 未知 來源: 京華時報

新聞出版總署日前印發了《關于嚴防虛假新聞報道的若干規定》,要求新聞機構建立健全內部防范虛假新聞的管理制度、糾錯和更正制度,完善虛假失實報道的責任追究制度!兑幎ā芬,新聞機構不得直接使用未經核實的網絡信息和手機信息。
《規定》共分為五條,分別從新聞記者采訪的基本規范、新聞機構管理的基本職責、虛假報道的處理規則和法律責任追究等四個方面對防止虛假報道做出規定。
《規定》要求,記者必須持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新聞記者證采訪;必須堅持實地采訪,不得依據未經核實的社會傳聞等非第一手材料編發新聞;開展批評性報道至少要有兩個以上不同的新聞來源,并在認真核實后保存各方相關證據,確保新聞報道真實、客觀、準確。針對目前媒體未經核實使用網絡信息編寫報道造成嚴重虛假新聞等問題,《規定》要求,“新聞機構要嚴格使用社會自由來稿和互聯網信息制度,不得直接使用未經核實的網絡信息和手機信息,不得直接采用未經核實的社會自由來稿”。
《規定》還明確要求,新聞機構須建立健全虛假失實報道的糾錯和更正制度,完善虛假失實報道的責任追究制度。
新聞出版總署相關負責人指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將加強行政監督,嚴肅查處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虛假失實報道,對違反《規定》的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解讀
刊登虛假新聞須及時更正
問:《規定》對刊發虛假新聞的報刊提出了哪些要求?
新聞出版總署相關負責人:新聞媒體對刊播的新聞報道負有完全責任,為此,新聞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受理公眾舉報、投訴、核查、處置和反饋工作的程序機制。《規定》明確要求媒體正確對待虛假失實報道問題,認真聽取新聞當事人對新聞報道內容的意見,受理社會公眾對新聞報道內容的投訴,實事求是核查新聞采編環節和采訪證據,妥善處理新聞報道引起的糾紛。
對于已經查實的虛假新聞,《規定》明確要求新聞機構建立更正制度。要求凡經調查核實認定報道存在虛假或者失實的,新聞機構應當在本媒體上及時發表更正,消除影響;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賠償損失。
記者嚴重違規吊銷記者證
問:《規定》對記者、相關負責人、媒體機構各自要承擔哪些責任是否有明確劃分?
新聞出版總署相關負責人:本次出臺的《規定》對記者、相關負責人和媒體機構分別做出明確的責任追究,如對違規的新聞機構,要求媒體必須向社會公開更正、道歉。如果出現情節特別嚴重的虛假新聞,則明確規定可以責令新聞機構負責人引咎辭職,甚至對媒體做出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新聞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嚴重違規的新聞記者,責任追究重點放在限制或者禁止其從業上,如對故意編造虛假新聞造成嚴重后果的,不僅要吊銷新聞記者證,還要列入不良記錄,5年內或者終身不得從事新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