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的兩起組織領導傳銷案給人們的警示
發布: 2012-01-28 16:17:45 作者: 馮憲印 胡曉琳 來源: 大眾網

伴隨著直銷這種經營模式進入中國,由于不法分子的惡意利用,傳銷,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色彩的詞語“應運而生”。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由于配套法律制度的缺乏以及群眾消費心理不完善等因素,以“拉人頭”、“賺取入門費”為特征的、通過無限制發展下線達到迅速致富目的的傳銷活動迅速發展,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產生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蘭姿”化妝品傳銷案:李某2004年8月在山東博山、河北邯鄲從事“代帝安娜”化妝品傳銷活動,后轉至河南漯河、焦作、江蘇邳州從事“蘭姿”化妝品傳銷活動。其形式為發展下線至少2名,可從中提成每人525元,依次類推向下發展,可按級別分別提取提成。2006年11月9日轉移至山東棗莊薛城區繼續從事“蘭姿”化妝品的傳銷活動,形成110人以上的傳銷團伙,2006年8月晉升為代理員。至2006年11月22日,薛城工商分局的執法人員在薛城區北城批發市場國稅局宿舍將其依法查獲。工商機關責令當事人李某停止傳銷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0萬元。
褚某傳銷某外商轉型企業化妝品案:在2004年的專項行動中,滕州市工商局根據群眾舉報,成功查獲褚某傳銷某外商轉型企業化妝品案,當事人以推銷使用其化妝品可得到獎金和工資為名,向下發展美容顧問組成網絡,以下線發展人員和銷售化妝品的數量獲得相應的報酬。經個案審批,依法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13465.63元及用于傳銷的物品,罰款20000元。
傳銷活動產生的方式和原因:一是方式的隱蔽性、組織的嚴密性是傳銷活動猖獗的首要原因。傳銷組織的頭目并不“現場”參與組織的活動,他們往往躲在幕后,遙控指揮組織的各項活動。傳銷組織內部分工明確,紀律嚴明,他們往往幾人一組,以“家”為單位,實行“家長負責制“,“家長”與上線采取單線聯系的方式,通過電話分配任務。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等較早加入組織的人員,每天組織參與者進行學習或者拉家常,也就是所謂的“洗腦”,向他們宣傳加入組織的好處,譬如快速致富、實現人生價值等,并鼓動傳銷者將其親戚、朋友騙來加入,對參與者實行精神控制。二是傳銷活動蔓延快,呈現反復發展的態勢。近年來,就業形勢愈加嚴峻,金融危機讓本來就不樂觀的就業形勢又雪上加霜,受此影響,國內失業人員相對增多,在此情況下,傳銷組織所宣傳的快速致富對許多人尤其是失業人員充滿了巨大的誘惑力。此外,由于傳銷組織的頭目往往隱身不露面,對于普通參與者,執法部門大多只能采取教育和規勸的方法,予以就地驅散。執法力度不到位、缺少有效的懲戒措施,使得許多傳銷人員尤其是中毒較深的傳銷人員對相關部門的執法視而不見,和執法部門玩捉迷藏的游戲,許多被驅散的傳銷人員在執法者走后又“重操舊業”。三是傳銷人員的盲目投資心理突出,致富心切,盲目相信而被騙參與傳銷。從而給傳銷組織的頭目以可乘之機。傳銷組織以產品或服務為幌子,將創業良機和致富良機的溝通和販賣放在第一位,不斷向普通參與者灌輸迅速發財致富的思想,這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凡事向物質看齊的人們來說,是個致命的誘惑,使得許多人在金錢面前失去了理智。
傳銷活動的防范對策:首先,加強立法完善。不要等發生了非法拘禁行為才去追究相關人的責任,這樣起不到預防、保護的作用。對于傳銷情節嚴重,涉案金額較多的一般以非法經營罪定罪,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作為犯罪予以懲處。希望更多的法律、法規的出臺能夠從源頭上斷掉傳銷型非法拘禁。其次,加強法律宣傳。針對廣大群眾,讓其了解傳銷組織的方式、手段,警示群眾傳銷組織拉人頭的方式,避免上當受騙;讓群眾認識傳銷行為的違法性,主動拒絕參加傳銷。針對傳銷人員,在城鄉結合部、城市舊小區等傳銷聚集多發區,以鮮活的案例、生動的法律條文,加大宣傳力度,讓傳銷成員了解非法拘禁行為是犯罪行為。再次,加強對城鄉結合部或城中村的治理,加強對房屋出租和流動人口管理力度,采取釜底抽薪,依靠廣大群眾和使用專門力量相結合,及時發現傳銷違法活動,給予有效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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