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網絡傳銷案件的認識和體會
發布: 2012-05-10 10:25:56 作者: 張水嶺 張健斌 來源: 山東省濟南市工商局

近年來,網絡傳銷已逐漸成為傳銷的主要方式之一。基于互聯網的特點,網絡傳銷較傳統意義的傳銷,其隱蔽性更強、查處難度更大。因此,網絡傳銷的查處是工商機關當前及今后一段時間的工作重點。2009年以來,筆者作為基層工商執法人員,先后參與了數起網絡傳銷案件的查處工作,有以下認識和體會。
網絡傳銷的主要類型
網絡傳銷可歸結為三種類型。
利用網絡推銷商品的傳銷活動。此類傳銷多以網絡倍增、電子商務等名義進行宣傳推廣,實施會員管理和資金運作。
以網絡為平臺,推銷虛擬空間或虛擬商品的網絡傳銷活動。此類傳銷活動以“拉人頭、不見物”為特點,用虛擬的網絡空間或虛擬商品替代實際商品,通過不斷發展下線,獲取非法利益。
以私募基金、投資理財等名義開展的網絡傳銷活動。此類傳銷活動同時具備了傳銷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刑事犯罪的特征。傳銷人員利用群眾的投資心理,虛擬或借助一個所謂具有重大投資價值的項目,大肆宣傳高投入、高回報,誘騙群眾參與網絡投資,并要求參加人員發展其他人加入。
案件查處難點
相對于傳統意義的傳銷,網絡傳銷具有更強的隱蔽性、欺騙性、廣泛性和技術性等特點,這使案件查處難度加大。
網絡傳銷的特點之一就是組織者有關信息披露、發展下線會員等過程都通過互聯網進行。為逃避打擊,網絡傳銷組織者通常使用QQ等聊天軟件進行信息披露和講解。只有向傳銷組織交納入門費的人員,獲得會員號碼(用戶名)及密碼后,才能進入網站了解收益情況。因此,執法人員很難掌握傳銷活動的規模和人員構成情況。
傳銷活動組織者大多用虛構的名稱或代號,在境外租用網絡服務器進行傳銷。以“安格公司”傳銷案為例,執法人員發現,大部分參與人員只關注個人收益情況,對于傳銷活動組織者的個人情況并不關注,甚至不知道“安格公司”是否存在。因此,執法機關確定違法主體即傳銷活動組織者難度大。
互聯網傳播具有跨地域性的特點,傳銷活動組織者往往會大量使用以個人名義設立的賬戶,而隨著移動網上銀行業務的普及,傳銷違法資金的運轉更加迅速,執法機關掌控其違法資金流向的難度也不斷加大。
查處網絡傳銷案體會
網絡傳銷案件的虛擬性及其時間、空間的不確定性,使之較一般經濟違法案件更復雜,技術性要求更強,查處難度更大。針對網絡傳銷活動不斷變化的特點,工商機關只有對執法辦案方式進行相應調整,才能較好地查處網絡傳銷案件。
查處網絡傳銷案件,不應急于對傳銷窩點進行檢查,而應先根據個案特征制定切實可行的調查方案,分階段開展案件調查工作,并注重做好突擊查處的前期準備工作。在未掌握確切信息的情況下,過早進入現場檢查,極易打草驚蛇,造成關鍵證據丟失,使案件調查工作陷入被動。因此,有計劃、分階段、按步驟開展調查是查處網絡傳銷案件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
做好案件前期核查工作。接到網絡傳銷的舉報信息,在了解核實時,應先與舉報人或知情人取得聯系,在保護舉報人或知情人的基礎上,盡量多了解情況,并根據收集的信息進行初步判斷。如果可以認定為網絡傳銷,應盡快組織執法人員到傳銷活動現場及周圍了解情況,為下一步調查取證和突擊檢查打好基礎。
根據前期了解的情況和案件特點制定詳細的案件調查取證方案,對案件進行外圍調查取證,通過調取的相關證據對案件主體進行認定和最終定性處罰。第一,爭取在盡量短的時間內全面、準確地掌握包括傳銷組織內部組織情況、經營場所內主要人員情況、分工情況、基本運作模式等信息。第二,根據掌握的信息,協調公安機關調取傳銷活動主要人員的戶籍信息,進一步掌握相關人員的銀行開戶情況,從中查找與傳銷活動資金運轉有關的賬戶信息,形成完整的違法資金運轉證據鏈。第三,根據所掌握的用于傳銷活動的會員網站網址、會員網站備案情況等信息,登錄其會員網站,全面復制會員網頁的詳細信息,為案件定性提供充分證據。
由于網絡傳銷活動中相關網頁證據材料具有刪除后難以恢復的特點,查處傳銷案件,獲取第一手證據至關重要。
一是在進入傳銷活動主要經營場所,特別是租用民宅開展傳銷活動的現場進行檢查時,應事先與公安機關協調,達到工商、公安明確分工,協作配合的工作狀態。進入現場后,在第一時間控制現場所有參與傳銷人員并收集所有傳銷資料,防止因控制不利造成證據的人為損毀。二是在突擊行動結束后,工商、公安執法人員要相互配合,盡快對傳銷團伙主要人員和參與人員進行詢問,以獲得較為完整的資料來固定證據。三是在公安機關的配合下,由傳銷骨干分子以及主要參與人員使用其會員號、密碼,登錄傳銷網站,工商機關復制會員網頁的全部信息,并讓傳銷人員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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