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懷德建議封查賬戶 斷其源 取其證追其責
發布: 2013-11-08 10:38:45 作者: 未知 來源: 青年導報

明確職責,齊抓共管;強化工商部門執法手段;加大刑事責任追究力度;加強疏導等是針對傳銷對策之道富迪陳懷德解釋說。
明確職責,齊抓共管。富迪陳懷德針對傳銷應該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各級政府牽頭,成立打擊非法傳銷和變相傳銷工作領導組,由工商、公安、銀行、民政、廣電等部門作為成員,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并嚴格各方責任:工商部門嚴監控、端窩點、重查處,加大整治力度;公安部門負責對傳銷頭目進行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逃亡的做好抓捕工作,并牽頭對為非法傳銷人員提供場地的租房戶進行登記和查處;民政部門譴送有關非法傳銷人員;銀行依照工商部門的有關行政決定,對非法傳銷者的帳戶進行凍結;各鄉鎮、街道、村委搞好本轄區內的打擊非法傳銷工作。各部門守土有責、協同作戰,否則進行責任追究。
強化工商部門執法手段。在實踐中,工商部門作為打擊非法傳銷的主要機關,責任重大。但是,工商執法人員在打擊非法傳銷時存在困難較多:一是手段軟弱。富迪陳懷德針對傳銷應該對待非法傳銷人員除了拍照留檔、批評教育,就是把人驅散、一攆了之;二是取證難。非法傳銷人員由于精神受到控制,往往三堿其口、嚴格保密,不予舉證。富迪陳懷德針對傳銷應該即使采取有力措施,撬開個別人員的嘴巴,也由于工商執法手段不足,難以切實取到傳銷頭目所騙的錢物;三是法律規定操作性差。富迪陳懷德針對傳銷應該對重大案件,工商部門認為應向公安部門移交,而公安部門又以不夠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不足而把人放掉,工商人員只能看著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而望洋興嘆。雖然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對非法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情節嚴重者,按《刑法》中的“非法經營罪”處理,但在具體工作中,富迪陳懷德針對傳銷應該由于規定過于籠統、操作性不強,公安部門往往難以定案,甚至還為是定非法經營罪還是定詐騙罪而莫衷一是、猶豫徘徊。因此,建議,富迪陳懷德針對傳銷應該要進一步賦予工商部門在打傳銷中擁有查封帳戶權、銀行存款劃拔權,切實做到對非法傳銷重要人員,斷其源,取其證,追究其責任,打擊其囂漲氣焰。
富迪陳懷德針對傳銷應該加大刑事責任追究力度。司法解釋應進一步明確,非法傳銷組織或人員收斂多少錢財、采取什么樣的手段(如有商品還是無商品,商品的實際價值與入門費之間的差額多少),為非法經營罪;達到什么條件按詐騙罪處理,富迪陳懷德針對傳銷應該從而實現以重法嚴刑達到天下大治、社會安定的目的。
加強疏導。抓防范,富迪陳懷德針對傳銷應該建立長效監管機制。注重從源頭上抓好整治工作,采取層層簽定責任書、對租房戶登記建檔、實行租房戶發現可疑人員及時報告和為非法傳銷人員提供場地者要追究責任等措施,建立防范、預警和群眾監督機制,鏟除傳銷活動滋生的土壤和環境;抓宣傳教育,營造輿論氛圍。采取發布通知告、散布宣傳資料、媒體曝光等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努力營造打擊非法傳銷的輿論氛圍,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和防范意識;加強對轉型企業職工的教育,努力擴大就業渠道;采取辦班等形式,加大對非法傳銷人員的教育力度,搞好其思想轉化工作;大力發展現代物流業,促進商品流通業健康發展,實現效率與公平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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