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指出如新公司在四個方面涉嫌虛假宣傳
發布: 2013-12-20 15:04:20 作者: 佚名 來源: 遼寧法制報

本報10月11日《如新讓我“很受傷”》一文內容回顧:如新集團沈陽分公司銷售人員利用微信宣傳如新的保健產品具有療效作用以及暗示可使疾病痊愈。記者在暗訪時買到的兩本宣傳手冊中看到,產品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進行宣傳。在其中一本手冊的后面,通篇是“全球一線明星親身代言”的照片,其中包括20多位中外明星。可如新銷售人員卻在微信中表示,“我們從未聘請過任何一位明星做代言。”
針對記者暗訪發現的問題,本報特別咨詢了兩名律師,他們通過對如新的宣傳方式和內容進行分析后認為,如新在四個方面涉嫌虛假宣傳。
1、如新集團在對保健產品宣傳過程中,大量使用含有療效作用以及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語言。
對此,遼寧華君律師所高陽律師表示,《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不得宣傳療效作用。《廣告法》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直觀,不能誤導消費者,更不能夸大其辭。消費者購買的是保健食品,保健食品不是保健藥品,不帶有藥用功能。廣告宣傳中將治療疾病作為噱頭進行宣傳,屬于夸大宣傳,具有欺詐的嫌疑。消費者應當到工商局進行舉報,由工商局對其違法行為進行制止。
遼寧景博律師事務所律師蒲偉認為,依據我國的《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第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中,不得出現聲稱或者暗示保健食品為正常生活或者治療病癥所必需;或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評比、獲獎等綜合評價內容”,如果廣告中包含上述內容的話,就涉嫌違反了該規定。
2、宣稱沒有明星代言卻在手冊中刊登“全球一線明星親身代言”的照片。
高陽表示,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侵權的明星同樣屬于普通公民,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被侵權的明星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或向法院起訴,防止侵權影響進一步擴大。
蒲偉認為,如果使用的肖像并未獲得肖像權人的合法授權,就涉嫌侵犯相關人員的肖像權。如果因此使得消費者對產品產生誤解,那么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該行為就涉嫌虛假宣傳。
3、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進行宣傳。
蒲偉表示,按照《廣告法》第七條的規定,廣告中是不能使用帶有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的相關內容。使用國家領導人的肖像,除了可能涉及肖像權的問題外,其廣告本身也是違反《廣告法》規定的。
4、使用微信平臺進行宣傳產品可治病。
由于微信平臺是新生的事物,我國對在微信平臺上進行廣告宣傳,在法律法規方面并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但是,蒲偉認為,在微信平臺上進行廣告宣傳,只是宣傳的載體更換了一下,因此,該行為與通過平面媒體、電視媒體進行宣傳,本質上并沒有什么不同,如果宣傳的內容違反了《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上面提到的《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和《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同樣可能涉嫌虛假宣傳,有關部門可以依據上述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本報將對此事進行跟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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