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大豐市對保健品市場非法傳銷規范整治
發布: 2014-08-02 11:01:34 作者: 王登科 陳迪明 蘇友葉 來源: 新華網

近段時間,鹽城大豐市周邊地區發現了以銷售蟲草保健品為名的傳銷活動,為防止“保健品”傳銷活動向大豐市蔓延,凈化保健品銷售市場,大豐市公安局經偵大隊走訪市衛生部門,宣傳此類傳銷的具體手段和危害,通過強化對保健品銷售市場的監管,杜絕此類犯罪的發生。
記者了解得知,大豐市公安聯合衛生部門對藥店、保健品銷售商店進行聯合檢查,排查傳銷活動苗頭隱患,向消費者揭露違法推銷保健品、組織傳銷的手段,引導樹立正確的醫療保健消費觀念。通過宣傳和檢查,增強了群眾自我保護意識,提高了群眾對非法傳銷保健品的識別能力。
大豐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副大隊長朱連生告訴記者,根據《刑法》第224條之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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