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監管遭“三個滯后” 工商報:體制改革勢在必行
發布: 2015-10-29 16:43:30 作者: 佚名 來源: 中國工商報

直銷是眾多現代經銷模式中的一種,這種經銷模式可以有效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對促進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流通的發展有著積極的作用。《直銷管理條例》已于2005年施行。十年來,《條例》在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和規范我國直銷業沿著法制軌道運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直銷這種經銷模式在交易過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行業壟斷性、地區跨越性、營銷市場隱蔽性、信息不對稱性、直銷人員分散性的特點,極易引發一些不規范行為,或演變成傳銷行為等。因此,需要對直銷市場現狀和監管中存在的問題作進一步分析研究,以便實施更加有效的規范管理。
直銷市場監管難點
執法能力較弱造成職能到位維艱。目前,執法部門實施監管的專業人才不足,缺少高素質人才,缺少直銷管理專業人才。同時,工商部門監管執法經費緊缺,造成直銷市場監管的“三個滯后”:監管人員系統業務培訓滯后,直銷市場監管技術支撐滯后,實施監管的裝備設施滯后。
直銷監管任重道遠
針對直銷市場監管存在的種種難點,需要進一步改革管理體制、完善立法、建立運行機制,更需要各級工商執法人員不斷加強學習、提高執法素質、增強執法能力。對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及對策:
改革管理體制,加快建立全國統一市場。健全法律體系,依法進行直銷市場監管。健全而完善的法律環境,是直銷市場規范經營的前提。只有在這個方面沒有空隙,直銷企業的經營管理才能步入正軌。僅有《條例》是不夠的,工商、商務、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公安等職責部門還應結合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不斷完善直銷法律法規體系,加強直銷法律制度的建設,形成“1+N”法規體系。只有這樣,才能在我國真正實現直銷法治。
設計運行機制,實行機構標準雙管齊下。省以下各級工商部門應當設立專職機構對直銷市場實施監管。專職機構的設計,既要符合社會需要,又要體現監管的特點和要求,便于監管工作的深入開展。在這方面,要力爭做到直銷市場主管機構責任明確,審批與監管之間分工合理,各個部門之間能夠協同配合,符合對直銷市場監管的特點。要在監管標準設計上做文章,準確反映直銷企業的信用狀況。根據守信標準、警示標準、失信標準和嚴重失信標準,建立起針對直銷企業的激勵、預警、懲戒、淘汰機制。實行直銷企業信息披露制度,公開企業身份,公開違法行為,公示違法企業。在監管信息網絡建設中,做到標準統一、資源共享。監管的具體內容包括:企業注冊、市場監管、合同監管、商標監管、廣告監管、公平交易、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在監管方式上,要實現事前監管、過程監管與事后監管相結合。逐步加強對直銷產品、價格、質量、納稅情況、消費者權益維護、直銷員招募的監管。
此外,還要改進監管方式,全面推進信用信息建設。對直銷市場的監管,財政應加大資金投入,支持工商部門建立以信息化手段為主的監管方式。應當使監管人員專業化,監管人員既要掌握直銷監管的專業知識,又要能夠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促進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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