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獅經銷商不得利用公司渠道銷售非天獅產品
發布: 2017-01-23 15:19:34 作者: 佚名 來源: 天獅

大中華區經銷商李XX、張XX、阮XX、張XX、尹XX、劉XX、王X、歐X、劉X參與其他公司的業務運作,并利用天獅業務渠道拓展非公司業務,違規證據確鑿,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天獅經銷商營業守則》(中國版)中第三項——
第7.2條:不得利用天獅公司的銷售渠道出售非天獅產品。
第8.10條:不得參與同天獅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類企業的業務;亦不得利用天獅公司的業務關系或誘導、利用其他經銷商代其推廣非天獅公司的業務。
第12條:天獅經銷商不得接受與天獅公司存在競爭關系企業的邀請。
鑒于此等經銷商以上違規行為造成的嚴重后果,根據《天獅經銷商營業守則》(中國版)中第八項——
第5條:任何天獅經銷商違反《天獅經銷商營業守則》(中國版),天獅公司可視其違反情節的輕重、悔改態度、行為動機及其他因素,逐案決定對違規人的處分方式。
第七項2.2條:天獅經銷商或其配偶,有如違反《天獅經銷商營業守則》(中國版),造成嚴重后果,天獅公司有權終止該天獅經銷商的資格:
并結合五大禁令:
第2條:從事其他競爭關系公司擁有禮包的經銷商,紅包凍結,不予贈送
第4條:嚴重違背公司守則(被開除者)擁有禮包的經銷商,紅包凍結,不予贈送
從即日起,解除與經銷商
李XX(6000XXXX)
張XX(6069XXXX)
阮XX(6023XXXX)
尹XX(6023XXXX)
張XX(6023XXXX)
劉XX(6023XXXX)
王X(6023XXXX)
歐X(6023XXXX)
劉X(6071XXXX)
杜X(6039XXXX)
紀X(6000XXXX)
樸XX(6006XXXX)
的各項業務關系,即除名,取消一切經銷商權益包括并不限于凍結紅包不給予贈送,同時保留進一步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特此通告!以儆效尤!
大中華區客服中心營業守則處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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