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南山與美樂家競業官司塵埃落定:葛南山終審敗訴
發布: 2019-05-09 09:28:55 作者: 張士恒 來源: 網信視點

★ 事件簡覽 ★
1. 2017年11月15日,葛南山從美樂家公司離職。
2. 2018年1月,葛南山加入嘉康利(中國)公司,任公司總裁。
3. 2018年1月,美樂家母公司與美樂家(中國)公司在美國提起訴訟,要求葛南山賠償并申請禁令。
4. 2018年3月20日,葛南山向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自己無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5. 2018年5月10日,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葛南山的申請不屬于該委員會處理范圍為由,裁決撤銷仲裁案件。
6. 2018年6月26日,葛南山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1)確認葛南山無需履行競業限制業務;(2)解除競業協議中的競業限制約定。
7. 2018年8月14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葛南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8. 葛南山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9. 2019年3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決:維持原判,駁回葛南山上訴。此判決為終審判決。

2017年11月,就在中國公司總部位于上海的美資直銷企業美樂家(中國)公司市場業績蒸蒸日上之時,其中國區總經理葛南山卻突然離職。兩個月后的2018年1月初,葛南山低調加盟總部位于北京的另一家美資直銷企業——嘉康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出任該公司的中國區總裁。
對于葛南山的選擇,一時讓業界愕然。就在葛南山離職約一個月后,葛南山在與美樂家公司監事Jerry Felton間的溝通中,說出了自己離職的原因。 “2017年12月,我意外收到了Felton先生的信息,讓我給他回電話。我打電話給Felton先生時,他說他聽到了一些傳言,說我決定接受嘉康利的雇傭邀請,并且詢問我是否打算到嘉康利就職。我坦率地回復稱,我無法保證在有好機會時我能拒絕任何工作。”
更好的職業選擇,最終讓葛南山離開了服務7年的美樂家(中國)公司而入職嘉康利(中國)公司。
而葛南山的跳槽,也引發了他與美樂家(中國)公司之間的一場時長將近兩年的勞務糾紛官司。
2019年3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美樂家(中國)公司勝訴,對葛南山的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入職
2011年4月13日,時年剛滿39歲的香港居民葛南山入職美樂家(中國)公司,出任美樂家(中國)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市場拓展副總經理,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2011年4月13日至2016年4月12日(編者注:看來美樂家高管的勞動合同是5年一個任期)。
由于葛南山的職務屬于公司管理要職,為此美樂家(中國)公司還與葛南山另外簽訂了一份《競業限制協議》,明確葛南山系公司“骨干員工”,可以接觸保密、專有和其他信息,具有危害公司合法商業權益的獨特能力。
在這份《競業限制協議》中,美樂家(中國)公司約定:
1、支付禁止競爭補償金:“為保護用人單位合法商業權益,用人單位在限制期內,應每月向員工提供按月支付禁止競爭補償金,員工應自行承擔禁止競爭補償金的所有個人所得稅。”
2、公司有權選擇是否要求員工在限制期內履行禁止競爭義務:“如果合同終止或到期,用人單位有權選擇是否要求員工在限制期內履行禁止競爭義務。如果用人單位選擇不要求員工在限制期履行禁止競爭義務,用人單位不支付上述禁止競爭經濟補償金……限制期一詞應指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到員工與公司的整個聘用期,以及終止日期之后的十八個月的時間段……”
3、明確同業競爭范圍與對象:“直接競爭一詞應視為包括受雇于公司、企業、合作方、實體或個人或參與其特定業務,而這些機構或個人從事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或機構或直銷協會定義的直銷或傳銷活動(編者注:一向對外宣稱自己并非直銷公司的美樂家,居然把“傳銷活動”也列為同業競爭,真是令編者大跌眼鏡),生產、包裝、銷售、營銷、分銷或以其他方式讓公眾消費個人護理品、家居護理品、化妝品、非處方藥、食品或營養產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利、安達高、捷星、如新、康寶萊、Maxinternational、嘉康利、自在生活、大溪地諾麗、優莎娜、贊果、慕麗達、玫琳凱、愛家和雅芳等。(編者注:列出的企業全是美資直銷公司,看來這一企業名單是美樂家美國公司所列,其中安利系的企業被列為第一競爭者)。
首期勞動合同結束后的2016年4月13日,美樂家(中國)公司與葛南山再次簽訂了《勞動合同續簽協議》,續簽勞動合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編者注:與第一份5年任期的勞動合同相比,第二份勞動合同延長了8個多月,不知道是不是美樂家(中國)把5年任期改為了以自然年來計算。)
因為葛南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為此美樂家(中國)公司還為葛南山辦理了有效期為2011年7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離職
但是讓美樂家(中國)猝不及防的是,續簽勞動合同一年七個月后的2017年11月15日,葛南山以“個人原因”為由從美樂家(中國)公司離職了。
葛南山從美樂家(中國)離職的事件,《知識經濟》雜志曾做過專門的調查報道。個中原因非常令人感慨。美樂家(中國)公司及美國母公司很快就了解到葛南山準備出任嘉康利(中國)公司總裁。
了解到這一情況的美樂家(中國)公司開始準備在上海向葛南山提起競業訴訟。
就在葛南山離職幾周后,2017年12月,葛南山收到時任美樂家母公司國際副總裁(現為國際總裁)、公司監事Jerry Felton先生的信息,讓葛南山給其回電話。在電話中,Jerry Felton向葛南山表示,自己聽到了一些傳言,聽說葛南山決定接受嘉康利的雇傭邀請,并且詢問葛南山是否打算到嘉康利就職。葛南山坦率地表示自己無法保證在有好機會時能拒絕任何工作。
在電話中,葛南山向Jerry Felton透露了自己正在與嘉康利溝通,但沒有透露更多的其他細節。在通話快結束時,Jerry Felton問葛南山是否需要他簽過的競業禁止與保密協議副本。由于葛南山有這些副本,因此表示不需要。
2018年1月8日,葛南山向美樂家公司高層發送短信,表明自己的態度。短信內容為:“我希望讓你知道我決定加入嘉康利了,請感到愉快,因為這并不會對美樂家的任何人造成傷害。我并不想或意圖從美樂家挖走人。”
同樣是在2018年1月8日,美樂家公司中國地區負責人與葛南山進行了短信聯系,詢問葛南山是否有雙方簽署的競業協議。但葛南山在后來的法庭答辯中表示,在短信表述里完全看不出美樂家(中國)公司已經明確向自己告知需要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糾紛
2018年1月,美樂家(中國)公司及美國母公司在美國提起訴訟,要求葛南山賠償并申請執行禁令。
2018年3月20日,葛南山向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自己無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并要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中的競業限制約定。
2018年5月10日,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葛南山的申請不屬于該委員會處理范圍為由,裁決撤銷仲裁案件。
2018年5月17日,美樂家(中國)公司向葛南山原工資賬戶支付人民幣317,798.34元,并于當日向葛南山發函,明確上述款項系2017年11月15日至今(共計6個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稅后),同時要求葛南山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該款項因葛南山原工資賬戶被注銷而退回。(編者注:葛南山的競業補償金稅后月平均為52966.39元。與曾作為美樂家(中國)總經理的收入相比,內資直銷企業職業經理人應該有很強的幸福感吧?)
2018年5月28日,葛南山書面回復美樂家公司,表示未收到任何競業限制補償金,并拒絕此后美樂家公司的任何付款行為和企圖,同時認為美樂家公司已選擇不要求葛南山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葛南山已不受競業限制義務的約束。
一審
2018年6月26日,葛南山就與美樂家(中國)公司勞動糾紛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無需履行競業限制業務并解除與美樂家(中國)公司簽訂的《骨干員工禁止干涉和競爭協議》中的競業限制約定。
這起勞動糾紛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是否對葛南山生效以及葛南山是否有權解除競業限制的約定。
一審法院認為,“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本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本案中,葛南山在入職時與美樂家公司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明確約定葛南山系負有保密義務的骨干員工,應在整個聘用期以及聘用終止后的18個月內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同時對競業限制的內容和競爭對手的范圍進行了明確。因此競業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自雙方簽署之日即發生法律效力,葛南山應按約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葛南山則辯稱自己離職時,美樂家(中國)公司并沒有要求其履行競業協議、而且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因為葛南山認為這是美樂家(中國)公司選擇不要求自己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應予支持。
因此葛南山在辯述中表示:美樂家公司自自己離職至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時,已超過三個月未向自己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故競業限制約定應予解除。
但一審法院認為:葛南山于2017年11月15日從美樂家公司處離職,2018年1月即加入競業限制協議中明確為競爭公司的嘉康利公司,在三個月內已違反了競業限制的約定。美樂家(中國)公司在上述期間雖未支付經濟補償,但系因葛南山的違約行為所致,不符合可以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相關規定。葛南山要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中關于競業限制約定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相關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2018年8月14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葛南山的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二審
得知結果的葛南山不服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于是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沒有新證據提交。
二審法院認為,葛南山、美樂家(中國)公司對雙方于2011年4月13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真實性無異議,該協議內容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葛南山對自己簽訂過競業限制協議是清楚的,其并無證據證明其離職時美樂家(中國)公司已明確告知其無需履行競業限制協議,故葛南山離職后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葛南山離職不滿兩個月即加入競爭公司工作,屬違約行為。
雖美樂家(中國)公司在葛南山離職后未即時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相關司法解釋對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金亦有明確規定,葛南山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行使自己的權利。葛南山認為美樂家(中國)公司未支付經濟補償金即為選擇不要求葛南山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系其對自己違約行為的開脫,二審法院不予采納。
2019年3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也為終審判決:葛南山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 當事雙方主要辯護詞 ★
■ 葛南山:
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為保護用人單位合法商業權益,用人單位在限制期內,應每月向員工提供按月支付禁止競爭補償金……如果合同終止或到期,用人單位有權選擇是否要求員工在限制期內履行禁止競爭義務。如果用人單位選擇不要求員工在限制期履行禁止競爭義務,用人單位不支付上述禁止競爭經濟補償金”。
該條款賦予美樂家公司的是一項“選擇權”而不是“解除權”。因此,選擇不要求員工履行時需要明示,選擇要求員工履行時也需要明示。
無論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時,還是在解除之后近兩個月,自己已明確告知美樂家公司將加入嘉康利公司工作時,美樂家公司均未明確向自己告知需要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美樂家公司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行為也更加準確無誤地表明美樂家公司不要求自己履行限制義務。如雙方對該格式條款有爭議,也應當作出對個人有利的解釋,而對格式條款的提供方美樂家公司作不利的解釋。
美樂家公司惡意操縱競業限制協議下的選擇權,應承擔不利后果,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 美樂家:
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對于條款的理解并無歧義,美樂家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有權做出是否要求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選擇,但不管是合同約定還是法律規定,都沒有對美樂家公司作出這一選擇有形式上的要求,也就是如果葛南山在離職時,美樂家公司沒有明確做出選擇的話,該競業限制協議始終有效,應該在該競業限制協議規定的離職后十八個月內對雙方持續地產生法律效力。
該條款規定了一個另外的情形,就是如果美樂家公司選擇不要求葛南山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可以免除美樂家公司支付補償金的義務。美樂家公司在葛南山離職的時候沒有支付補償金,并不代表美樂家公司未選擇要求葛南山履行該義務,相反,在葛南山離職以后,美樂家公司的領導管理層多次提醒葛南山,其有競業限制義務。
根據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勞動法的規定,葛南山有充分的權利、充分的途徑保障其合法權益,如果美樂家公司在其離職后三個月內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葛南山可以要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并且向美樂家公司主張未解除期間的競業補償金。而葛南山并沒有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而是在離職后一個半月就加入了競爭對手公司,違反了雙方的競業限制協議,葛南山違約情形是明確的。
美樂家公司從未選擇不要求葛南山履行競業限制義務,2018年1月8日之前的溝通都是提醒葛南山雙方間存在競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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