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康利一經銷商非法吸收資金5091.668萬 被判三年六個月
發布: 2019-05-24 13:52:57 作者: 周萍英 來源: 新浪潮

近日,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胡宏3年內,以經營“嘉康利”產品等需要資金為由,承諾給付月息2%至10%,通過自己請托或他人介紹等“口口相傳”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合計人民5091.668萬元。
據了解,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檢察院以寶檢訴刑訴[2019]1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宏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于同年3月26日以寶檢訴刑變訴[2019]4號變更起訴決定書向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提起變更起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新浪潮記者獲悉,這是一起打著直銷公司旗號非法吸收資金的案件。2015年下半年至2018年3月間,被告人胡宏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以經營“嘉康利”產品等需要資金為由,承諾給付月息2%至10%,通過自己請托或他人介紹等“口口相傳”的方式,向集資參與人朱某、明某、吳某等60名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吸收資金合計人民5091.668萬元。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或出示的證據證明胡宏的確是嘉康利經銷商。證據中包括:嘉康利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直銷經營許可證、關于經銷商的情況說明、經銷商胡洪(注:判決書原文如此)的賬目說明、經銷商合同、銷售清單。
記者了解到,本案系集資參與人報案而案發。案發后,被告人胡宏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依法凍結了被告人胡宏轉賬至其父胡定國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寶應縣支行賬戶(賬號62×××69)中存款人民幣40萬元。
在具體犯罪事實分述中,3年內胡宏向朱某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1365萬元,為最高數額。其次是向明某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640萬元,造成明某實際損失計人民幣557.995萬元。從上千萬到幾百萬、幾十萬,最少的數額也達到了2萬。一筆筆積累起來,三年共向集資參與人朱某、明某、吳某等60名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吸收資金合計人民5091.668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胡宏犯罪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宏于案發前已歸還部分集資款項,可酌情從輕處罰。
該案判決如下:被告人胡宏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被告人胡宏向本案集資參與人退賠涉案贓款。
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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