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廖玉勇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警示錄(轉載)
發布: 2020-11-16 10:31:18 作者: 佚名 來源: 王總的vlog

公訴機關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廖玉勇,男,**歲(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漢族,中專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公司職員,住湖北省枝江市。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5月6日被羈押,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6月11日被公訴機關取保候審。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昌檢二部刑訴[2020]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廖玉勇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麗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廖玉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7年10月間,被告人廖玉勇伙同廖某(另案處理)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區天通苑,以推銷天津某公司食用油的名義發展會員,以發展會員的數量為依據獲得計酬或者返利,獲得非法利益。該組織層級在三級以上,會員人數超過60人。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廖玉勇被傳喚到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廖玉勇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廖玉勇在庭審中未提出異議,且有證人廖某、王某1、竇某、劉某1、陳某、杜某、盧某、張某1、李某1、李某2、代某、唐某、郭某1、李某3、李某4、丁某、劉某2、閆某、魏某、郭某2、車某、劉某3、何某、王某2、段某、孫某、張某2、王某3、吳某、張某3、甄某的證言,銀行交易明細,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記補充報告,工作說明,被告人身份證明材料,到案經過等證據在案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玉勇組織、領導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的傳銷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均應予懲處。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廖玉勇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廖玉勇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廖玉勇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追繳被告人廖玉勇違法所得人民幣十萬元,予以沒收。
公訴機關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
公訴機關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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