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一女子參與“中國兵道”網絡傳銷組織 發展下線2591人獲刑3年
發布: 2020-11-17 10:08:36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銷團隊

11月16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一起網絡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拍攝涉軍題材影視劇、搭建退伍人員服務平臺為噱頭,以高額返利為誘餌開展傳銷活動。
2017年9月以來,廣西兵道文化傳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兵道”)在無實體經營獲利的情況下,搭建網上平臺,以拍攝涉軍題材影視劇、搭建退伍人員服務平臺為噱頭,虛構各種投資項目,許以高額返利的方式,采取團隊計酬形式,以會員等級高低和發展下線人員數量作為返利標準,在全國多省、市、區拉人頭發展會員,收取會員資金,組織開展傳銷活動,并從中謀私斂財。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陳某春注冊成為“中國兵道”系統會員后,積極發展下線,從中牟利。經鑒定,被告人陳某春在整個會員層級結構的第7層,下線會員總數2591個(其中直接下線會員15個),下線會員共有16層。
截止2018年4月9日總投資額275830.40元,累計獎金金額286301.47元,累計充值5000元,實際提現金額41140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春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追繳違法所得41140元。
一審宣判后,原公訴機關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檢察院抗訴的主要理由是,按照公安部發布的《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四條“關于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之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陳某春在“中國兵道”整個會員層級結構的第7層,系市級代理,下線會員總數2591人,下線會員共有16層,人數已遠超法定“情節嚴重”起點情形;陳某春發展的團隊高達16層2591人,一審認定其為從犯與事實和證據不符,實屬錯誤;對比同案犯的判決,一審對其量刑罰不當其罪。總之,原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畸輕。建議二審依法改判。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審被告人陳某春以提供投資項目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實施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較輕,本院予以調整。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撤銷一審法院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陳某春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追繳違法所得41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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