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漢從事“自愿連鎖經營”傳銷活動 宣城一男子被公訴
發布: 2020-11-18 16:00:34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銷

11月18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披露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以“自愿連鎖經營”“1040工程”“資本運作”等為名,在武漢開展傳銷活動,被告人吳某甲加入該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截止案發,在該傳銷組織中,承擔管理的職能,其行為已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提起公訴。
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吳某甲伙同吳某乙(已判決)、劉某某(已判決)、汪某甲、黃某甲、吳某丙、唐某甲、朱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先后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多個小區等處從事傳銷活動。

該傳銷組織以“自愿連鎖經營”“1040工程”“資本運作”等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1-31份(第1份人民幣3800元,第2份起人民幣3300元)份額,以獲得加入資格,每名成員可發展3名直接下線,后由傘下人員繼續向下發展下線,依靠發展下線人員購買份額進行計酬和返利,并采取三級制的模式進行管理。三個級別:業務員、經理、老總。
凡加入傳銷組織的人員購買1-2份份額成為業務員;業務員的傘下體系累計銷售65-599份份額成為經理;經理傘下體系累計銷售600份以上份額成為老總。該傳銷組織按照級別及發展傘下人員購買份額的數量計算報酬或返利,包括直接提成、間接提成等。
為了便于組織管理,該傳銷組織設立老總層,并根據傘下人員分布情況,將傳銷人員分成數個家庭,每個家庭設置了大總管、能力總管、自律總管、申購總管、經晨總管、能力配合總管、自律配合總管等職務,相應職務由經理級擔任,對傘下人員進行管理,促使下線人員不斷發展新人。
被告人吳某甲于2014年8月份購買31份份額加入該傳銷組織,2017年4月成為老總級別,發展下線汪某甲、吳某乙、王某甲、唐某甲、唐某乙、姚某某、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王某乙、陳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秦某某等14人。
后被告人吳某甲下線人員與傳銷人員劉某某(已判決)的下線人員組成共同家庭,吳某甲作為老總與劉某某共同管理該家庭,承擔管理的職能。截至案發,該傳銷組織的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在參與該傳銷組織期間,被告人吳某甲共計獲利10余萬元。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吳某甲被公安機關抓獲。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該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普法
“兩高一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關于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問題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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