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他人進傳銷窩點 逼迫買不存在的產品
發布: 2020-11-19 10:01:02 作者: 佚名 來源: 春城晚報

17日,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山凌、胡昌建等21人涉惡案公開宣判。其中,涉案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江山凌被判處總和刑期二十一年,決定執行二十年,主犯胡昌建被判處無期徒刑。
今年10月9日,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審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9月,生于1992年10月的江西省上栗人江山凌、生于1989年7月的四川省遂寧人胡昌建等以“國際天津天獅生物發展有限公司”為名,在沒有任何產品的情況下,先后在紅河州開遠市、曲靖市麒麟區等地從事傳銷活動。他們以介紹工作、談男女朋友等為借口,誘騙他人進入傳銷窩點,以開會交手機、手機充電等為由控制被害人的手機,對不愿意配合的被害人實施威脅、壓制等暴力手段以迫使被害人留在窩點,繼而通過限制活動范圍、安排人員陪同起居生活、監聽通話、威脅、毆打等方式非法拘禁被害人。同時,窩點的傳銷成員通過講課鼓吹加入組織的好處,采用威脅、毆打等方式逼迫、誘騙被害人上交“購買產品”(“一套產品”價值2800元)費用以加入傳銷組織。被害人為了能夠獲得更多提成或者晉升級別,盡快獲取更多回報,加入組織后便會以同樣的犯罪模式誘騙新的不特定的年輕群眾加入該組織,或者對其他業務員騙來的被害人實施犯罪行為,形成循環犯罪。
法庭審理認為,江山凌等21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于惡勢力犯罪集團。江山凌在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屬于首要分子,胡昌建等3人多次參與集團犯罪,屬于重要成員。
11月17日,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公開宣判。法庭根據審理查明犯罪事實及被告人犯罪情節等作出一審判決。胡昌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江山凌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總和刑期二十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1萬元。法庭同時以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對胡帥等其余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零二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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