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一女子在南寧從事傳銷活動判刑5年6個月
發布: 2020-11-26 15:12:12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銷團隊

11月25日,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連鎖經營銷售”為名,在南寧市從事傳銷活動。
被告人方某蕓加入該傳銷組織,發展下線,截止案發,其在該組織中發展下線400人以上,非法獲利400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
2009年3月至2013年11月期間,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方某蕓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通過鄒某的介紹,在沒有任何產品的情況下花費69800元購買21份連鎖經營銷售“產品”份額,成為鄒某的下線,加入“連鎖經營銷售”模式的傳銷活動。
該組織的具體運作模式是:加入者須以3800元購買第一份虛擬“產品”后,繼續購買的份額以3300元/份的價格購買,當加入者以69800元購買滿21份“產品”份額后,就可以單獨發展下線,同時向上晉升一級,并規定每名成員最多可以發展三條下線。

通過層層復制,呈幾何級數不斷擴大組織,形成上下級關聯的網絡體系。網絡體系人員按“五級三階(晉制)”逐級晉升為“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老總”(即三等五級,業務員、組長、主任為低級職務,經理為中級職務,老總為高級職務),并對所購買虛擬“產品”的錢財按比例逐級瓜分,從中獲利。
方某蕓從事連鎖經營期間,發展了任某1(已判決)、吳某(已到案)、方某麗三條直接下線,并通過下線陸續發展了曹某、譚某輝、張某敏、朱某、任某滿、徐某平(均已判決)、鄧某亦(已到案)等下線。2010年二、三月份,方某蕓晉升為高級經理(俗稱“老總”)。2012年,因方某蕓的三條直接下線中已有“老總”30人以上,方某蕓晉升為“體總”級別。至2013年11月,方蕓蕓在連鎖經營中共計發展下線400人以上,至少分紅人民幣400萬元。
2011年9月19日,方某蕓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安化縣公安局立案查處。2012年5月14日,安化縣公安局追繳方某蕓違法所得30萬元。2012年11月8日,因當時的證據條件達不到起訴標準,安化縣公安局撤回對方某蕓的起訴。2015年南縣公安局決定對“2.28”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專案立案偵查,并決定對方某蕓刑事拘留。2017年11月30日,安化縣公安局經對“201109”方某蕓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專案進行審查,認為案件主要犯罪地在南縣,決定將案件移送南縣公安局管轄。2019年3月3日,方某蕓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方某蕓歸案后如實交待了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人方某蕓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方某蕓不服,提出上訴。
方某蕓上訴及辯護人辯護提出
1、原審判決未確認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方某蕓脫離傳銷組織系認定事實不清,原審判決認定方某蕓發展下線400人以上的證據不足,應當認定方某蕓發展下線人數100人以下。
2、方某蕓中途主動退出,勸說他人退出并主動退贓;沒有限制參與人員的人身自由,沒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沒有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及其他惡劣影響。
3、方某蕓系初犯、偶犯,悔罪態度好,不具有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再犯可能性小,請求二審改判緩刑。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
一審法院已在綜合考慮全案事實和量刑情節的基礎上,對方某蕓予以酌情從輕處罰,對方某蕓的量刑并無不妥。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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