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網絡將被害人騙入傳銷窩點劫財 南康17人搶劫涉惡案宣判
發布: 2020-11-27 14:54:00 作者: 蘭春 來源: 江西晨報

日前,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盛某平、田某富等17人搶劫涉惡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人盛某平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1萬元;對田某富、周某普等16名被告人,分別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三個月至四年不等,并處罰金5000元至2000元不等,退賠被害人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盛某平、田某富等17人在贛州市南康區東山街道某居民房、寶福路某出租房以及太窩鄉某居民房分別成立“藍田”窩點、“塔坳”窩點和“太窩”窩點。被告人盛某平領導、管理上述三個窩點,被告人周某普系“藍田”窩點的主任,被告人田某富系“塔坳”窩點和“太窩”窩點的主任。
三個窩點形成了明確的層級關系、嚴格的管理模式,分工明確,通過窩點成員以虛假身份,利用互聯網平臺以談戀愛、介紹工作為由將被害人騙入傳銷窩點后,在窩點內采取拘禁、毆打、體罰、威脅等手段,逼問被害人手機解鎖密碼以及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支付密碼,強迫被害人購買子虛烏有的產品,以達到劫取被害人錢財的目的。
上述三個窩點成員在被告人盛某平、田某富、周某普的統一管理下,共實施搶劫犯罪6起,犯罪數額達15萬余元,嚴重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盛某平、周某普等17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形成了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依法應認定為犯罪集團。被告人盛某平系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處罰;被告人周某普等6人為重要成員,被告人滕某兵、萬某雙、周某軍(批捕在逃)等11人為一般成員,均應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予以處罰。
法院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后果及對社會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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