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合浦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傳銷案 一名傳銷“老總”被判刑
發布: 2020-12-02 11:25:56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團隊

12月2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北海市合浦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資本運作”為名,在北海市開展傳銷活動。被告人加入該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截止案發,晉升為“老總”級別,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前,被告人蔡某鳴經鐘某(已起訴)發展出資加入以譚某1、譚某2(已起訴)等人為首的“資本運作”傳銷體系。蔡某鳴的行業名為“大同”,直接上線是鐘某,直接下線是曹某、李某、蔡某。
期間,蔡某鳴通過拉人頭發展下線,于2017年6月前晉升為“A1老總”級別。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間,被告人蔡某鳴的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共出現10筆分別為10500元的老總工資及1筆21000元的老總工資的倍數的交易記錄。蔡某鳴傘下人員層級超過3級,人數累計超過30人。
另查明,公安機關凍結被告人蔡某鳴銀行存款一筆。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蔡某鳴組織、領導以“資本運作”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蔡某鳴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蔡某鳴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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