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公開審理“中綠”傳銷案 38名被告人出庭受審
發布: 2020-12-10 10:21:09 作者: 佚名 來源: 恩施市法院

12月9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楊某忠、曾某軍、楊某平、蒲某龍、楊某媚等38人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

檢察機關指控稱:
2012年至2020年3月間,被告人楊某忠、曾某軍、楊某平、蒲某龍、楊某媚等人先后來到恩施市,以“北京中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在沒有實際商品的情況下,以繳納入門費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五級三階制”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及點數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以按級晉升制、無限代累積制、三代科長一線串接制、超越回歸制、出局制的“五大制度”,及小投資大事業、無風險無壓力、有保障、四種收入、人幫人、海外旅游的“六大好處”為噱頭,宣傳引誘他人參加和繼續發展人員加入傳銷組織進行傳銷活動。

該傳銷組織以“家”為單位,每個“家”將傳銷人員集中管理,實行統一食宿,授課宣傳傳銷,傳銷人員利用手機聯系、誘騙他人加入傳銷組織,形成“家長”“扶持科長”“團隊科長”“網上科長”“經理”組成的管理層級,各“家人”在團隊內部相互流動。其中“家長”負責管理在其“家”的傳銷人員的食宿、思想動態,督促傳銷人員發展下線;“扶持科長”負責檢查、督促各個“家”的紀律、安全、衛生、授課、傳銷人員的思想動態等;“團隊科長”負責管理所在團隊的事務;“網上科長”“經理”負責管理操縱所在團隊,收取、分配下線人員繳納的入門費。


該傳銷組織在恩施市發展過程中已形成多個傳銷團隊,案發時查獲三個團隊,共21個“家”302人。
目前,該案庭審已結束,將待合議庭合議后擇期宣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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