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中院裁定一起“連鎖經營”傳銷案 16名傳銷骨干獲刑
發布: 2020-12-18 10:48:56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團隊

12月18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打著“1040工程”、“連鎖經營”等旗號,2015年至案發,被告人葛某平、韓某云、馬某、張某偉、程某、馬某杰、付某偉、李某麗、馬某花、陶某磊、王某玲、王某、李某芹、婁某芬、劉某婷、毛某偉等人在長沙縣境內從事傳銷活動。
該傳銷組織對新加入傳銷組織的人員宣稱正在從事“1040工程”,實則是以“拉人頭”的方式發展下線的傳銷活動,要求新人必須申購不存在的“產品”方能加入,每人至少申購一份“產品”為3800元,之后每份“產品”為3300元,最多可以高起點申購21份“產品”,共計金額69800元。
傳銷組織成員每人最多發展三人成為自己的下線,按照每人及其下線申購的所有“產品”份數作為劃分級別的依據,按照“五級三晉制”將傳銷人員分為“業務員”、“業務組長”、“業務主任”、“業務經理”、“老總”五個級別,其中1-2份為“業務員”,3-9份為“業務組長”,10-64份為“業務主任”,65-599份為“業務經理”,600份以上且兩條下線均達到經理級別就可以晉升為“老總”級別。
被告人葛某平、韓某云、馬某、張某偉、程某、馬某杰、付某偉、李某麗、馬某花、陶某磊、王某玲、王某在該團隊中屬于“老總”級別,被告人李某芹、婁某芬、毛某偉是“經理”級別,被告人劉某婷是“主任”級別,發展的下線總人數均在30人以上,層級在3級以上。
在整個傳銷組織大團隊中,被告人葛某平負責領導整個團隊,系該傳銷組織的最高管理者;被告人韓某云協助被告人葛某平管理大團隊的日常事務;被告人張某偉、程某、付某偉、馬某杰、陶某磊、王某玲、王某等人負責大團隊的自律、能力、經晨等管理事務;被告人婁某芬、李某芹負責團隊申購事務。
大團隊下設小團隊,被告人馬某、李某麗、劉某婷共同領導劉某婷團隊,管理團隊事務;被告人馬某花任其團隊老總,管理本團隊事務;被告人毛某偉擔任張某偉團隊的總管,協助管理張某偉團隊的事務。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葛某平、韓某云、張某偉、程某、馬某杰、付某偉、馬某、李某麗、馬某花、陶某磊、李某芹、婁某芬、劉某婷、王某、王某玲、毛某偉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民警從被告人處查獲了傳銷資料等物品。
一審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葛某平等16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并處罰金。
宣判后,被告人葛某平、馬某杰、王某玲、李某麗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葛某平、馬某杰、王某玲、李某麗、原審被告人韓某云、馬某、張某偉、程某、付某偉、陶某磊、馬某花、王某、婁某芬、李某芹、劉某婷、毛某偉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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