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三名男子參與貴陽“連鎖經營”傳銷組織 三人均被判
發布: 2021-01-06 14:21:51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團隊

駐馬店三名男子被騙到貴陽,被洗腦后深信參與“連鎖經營”傳銷可以獲得高額回報,加入該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截止案發,三人在傳銷組織中擔任組織、管理、協調等職責。
1月5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郭某徵、郭某奇、郭某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宣判,判處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十個月、八個月,并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郭某徵經畢某蕾(音)介紹加入“連鎖經營”傳銷組織,該組織以虛構的項目、高額回報為誘餌,引誘參加人員繳納第一份人民幣3800元、以后每份人民幣3300元的申購款購買虛擬份額。
該傳銷組織以“家庭”為單位,“老總”負責管理整個“家庭”,不斷吸收新人加入并向申購總管指定的賬戶以現金存款的方式繳納申購資金,組織成員分別從發展下線人員購買虛擬份額的費用中按照一定比例提成獲取利潤,一名成員只能發展三人作為下線,利潤分配除“老總”外以“三代”為限,并依據自己和下線人員購買虛擬份額的數量實行實習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老總的“五級三晉制”。
被告人郭某徵參加傳銷后發展被告人郭某奇、郭某強等人為下線,逐漸發展成“老總”,被告人郭某奇、郭某強又發展其他人員作為下線,誘使親朋繳納申購款購買虛擬份額加入傳銷組織,按照“五級三晉制”的發展模式,從而形成上下線傳銷網絡層級關系,郭某徵的“家庭”人數達到30人以上,層級在三級以上,“家庭”成員分別租住在貴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開展傳銷活動。
該傳銷組織為了加強管理,每個“家庭”配有兩個總管(大總管、自律總管)和三個窗口(能力總管、自配總管、精誠總管)對“家庭”進行管理,被告人郭某奇擔任“家庭”大總管,被告人郭某強先后擔任自配總管和自律總管。
大總管負責統管“家庭”內一切事務,不能決定的事務向“老總”匯報;自律總管負責要求“家庭”成員在指定位置統一食宿,調配房屋、內務衛生,對違反規定成員進行懲罰;能力總管負責對“家庭”成員進行培訓,組織學習;精誠總管管理“家庭”成員的下線發展情況以及培訓學習;自配總管負責調解“家庭”成員關系,同時輔助自律總管管理紀律及衛生等工作。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郭某徵、郭某奇、郭某強組織領導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申購款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繳納費用的比例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三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結合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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