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丹東“商會商務”傳銷活動,6名頭目獲刑
發布: 2021-01-11 11:43:53 作者: 佚名 來源: 騰訊網

1月7月,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任某平、宋某平等6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8月,被告人李某加入秦皇島商會商務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無實際商品,以國家發展重點項目、隱形行業、國家高科技投資建設為名,以商會商務資本運作為幌子,通過集中上課、組織傳銷人員到秦皇島進行考察、由傳銷人員上臺分享成功經驗等方式發展傳銷人員,大肆進行傳銷活動。
該傳銷組織要求參加者以繳納1-15單不等的份額獲得加入資格(一單是人民幣2900元,最少需要購買1單,最多可以購買15單,共計人民幣43500元),并設置業務員、業務組長、業務主任、業務科長、業務經理五個層級,以積累的份額作為晉升到上一層級的條件,發放提成返利的數額根據傳銷人員發展下線情況和層級來確定,同時設置推銷獎、差額獎、育成獎、分紅獎獎勵制度。該傳銷組織允許每名參加者可以發展兩名下線人員,該兩名下線人員可繼續發展下線,當該兩名下線達到業務經理級別時,該參加者即告出局。
2014年8月至2016年11月間,被告人李某在河北省秦皇島市、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港市通過授課、組織傳銷人員到秦皇島進行考察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了任某平、趙某等大量傳銷人員,并先后成為業務經理、報單經理;被告人任某平、佟某坤、劉某琴、賈某琴、宋某平、隋某以同樣方式發展下線人員,均系該組織中業務經理。其中被告人任某平、佟某坤、劉某琴、賈某琴、宋某平、隋某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下線人員均已達到三級以上,人數均為30人以上。
2018年7月24日9時許,公安機關在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將被告人李某、任某平抓獲;同日,公安機關在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將被告人宋某平、隋某抓獲;同年9月18日15時許,公安機關通過電話將被告人劉某琴傳喚到案;同年9月30日9時許,公安機關通過電話將被告人賈某琴傳喚到案;同年10月29日13時許,公安機關通過電話將被告人佟某坤傳喚到案。
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被告人任某平、宋某平等6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一審宣判后,任某平、宋某平不服,提出上訴。
上訴人任某平提出的上訴理由為:1、其沒有實施組織傳銷人員上課、考察和分享經驗等行為;2、原判量刑重。
上訴人宋某平提出的上訴理由為:原判量刑重,希望法院對其判處緩刑。
經查,上訴人任某平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過程中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僅有多名證人的證言予以證實,商務商會宣傳材料、傳銷活動網絡圖、遼寧中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銷售業績單、銀行卡交易記錄等書證在卷佐證,被告人李某、佟某坤、劉某琴等人亦予以供述,上述證據足以證明原審判決認定的各被告人實施的通過授課、組織考察、引誘大量人員投資進行傳銷活動的犯罪事實。
原判充分考慮了上訴人任傳平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等職責,對涉案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起到關鍵作用,被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者,以及到案后的認罪態度等情節,對其作出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罰,量刑并無不當。
原判充分考慮了上訴人宋某平通過發展下線成為業務經理,且發展人數達到30人以上,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等情節,對其作出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罰,量刑并無不當。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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