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S”以外匯交易托管為噱頭發展數萬人 多名傳銷骨干在許昌獲刑
發布: 2021-01-18 11:33:12 作者: 佚名 來源: 鷹鑒

1月17日,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一起網絡傳銷案的刑事判決書。鷹鑒在該判決書上看到,該傳銷團伙以外匯交易托管為噱頭,利用網絡講堂、招商會等形式進行推廣宣傳,并以動態獎勵制,大肆發展會員數萬人,涉案資金高達7億余元。

該判決書上顯示, 2019年1月,李總(外文名:LEECHINLAI)(新加坡籍)(在逃)伙同黃佑輝(外文名:NGOOIESING)(馬來西亞籍)(在逃)、陳俊豪(外文名:TIANGHAOZHOU)(馬來西亞籍)(在逃),在中國境內招募紀某明、閆玲、唐某乾、郭某丹、童某旻、徐某丹等15名核心會員,由李總(LEECHINLAI)出資開發IDSVENTURE網站和手機客戶端,于2019年1月16日上線運營。
IDS網絡平臺設定會員推薦注冊制,新會員必須由上線會員推薦并幫忙注冊成為會員,審核通過后在入金一定金額后成為有效會員,才可分享邀請新會員,新會員注冊后自動成為上線會員的直接下線,形成上下層級關系。依據發展會員數量及入金金額分為8級,由高到低分別為“OIB級—SIB級—DIB級—PIB級—MIB級—IB級—TR級—MEMBER普通會員”。
IDS網絡平臺分布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在各地都有區域性組織領導傳銷人員,各區域性組織領導傳銷人員依托IDS網絡傳銷平臺,積極發展下線,對外宣稱外匯交易托管,以高額的回報為誘餌,以拉人頭的方式發展壯大,并以建立工作室、微信群等為其宣傳、管理平臺,通過宣傳推廣、上情下達、答疑解惑、協調解決問題等方式組織、領導傳銷活動。
至案發,IDS網絡平臺共發展會員31354名,自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IDS網絡平臺會員總充值金額7.59億余元。
其中,被告人唐某乾在廣西南寧設立IDS工作室,建立IDS微信交流群,宣傳推廣IDS平臺,發展會員4432人,個人非法獲利67萬余元;被告人劉某旭協助唐某乾在IDS南寧工作室開展宣傳推廣工作,并發展會員757人,非法獲利11萬余元;被告人廖某協助唐某乾開展宣傳推廣工作,并發展會員612人,非法獲利38萬余元;被告人高某軍在河南鄭州設立IDS工作室,建立IDS微信交流群,宣傳推廣IDS平臺,發展會員476人,非法獲利45萬余元。被告人夏某建立IDS微信交流群,在廣西柳州宣傳推廣IDS平臺,發展會員454人,非法獲利26萬余元。
魏都區人民法院認為:李總、黃佑輝、陳俊豪等人,以互聯網為載體,以外匯交易托管為噱頭,利用網絡講堂、線下招商會等形式進行推廣宣傳,對外宣稱投資入金就可以至少享受7%的月收益,投資及下線會員越多,收益越高,以推薦注冊加入的形式發展會員,并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設定交易傭金、合約傭金、級別分紅、盈利分紅等動態獎勵制度進行返利,以拉人頭的方式發展壯大傳銷組織,大肆騙取財物。
上述五名被告人在該傳銷組織中共同或者分別承擔管理、宣傳、推廣、培訓等職責,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五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五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12月18日,魏都區人民法院根據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到案發后認罪、悔罪表現,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3年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0萬元到四萬元;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以及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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