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養老床位搞傳銷男子獲刑并處罰金
發布: 2021-01-22 14:50:44 作者: 李智勇 來源: 法制周報

伙同他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秩序。經桃源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譚某忠有期徒刑1年4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違法所得贓款1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13年9月至2015年11月間,山東煙臺某養老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趙某玲(已判刑)等人以預售養老床位為名,在互聯網上開設傳銷平臺,發展傳銷人員、吸收傳銷資金。運行及獎金模式為會員通過繳納會費認購公司的養老床位成為相應等級會員,成為會員后可以得到靜態獎,發展下線會員可以得到動態獎。截至案發,該公司共發展傳銷人員1.7萬余人,層級達30余層,吸收傳銷資金337882434.6元。
2014年1月,譚某忠在成都市通過上述公司西南辦事處負責人祝某福(已判刑)繳納了1萬元會費成為會員。譚某忠按照雙軌制發展下線會員,2014年4月,陳某華(另案處理)通過譚某忠繳納1萬元成為公司會員。2014年5月5日、9月4日,譚某忠、陳某華分別在重慶、湖南桃源縣注冊登記成立公司。2014年9月24日,某養老服務有限公司主管宗某(己判刑)分別給譚某忠、陳某華授牌、頒發證書。陳某華在臨澧縣、德山區及桃源縣漆河鎮下設3個辦公室。
2015年初、2015年7月,譚某忠兩次應陳某華的邀請,到桃源縣給會員授課,介紹、講解該公司的養老服務項目。截至案發,漆河辦公室拓展會員,總共有99個會員號,金額達182萬元。譚某忠非法獲利14萬元。案發后,譚某忠退還涉案贓款14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忠伙同他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共同犯罪中,譚某忠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予以減輕處罰。案發后,譚某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積極退贓且有認罪認罰情節,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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