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與傳銷的區別
發布: 2022-01-12 10:36:42 作者: 佚名 來源: 上海法制報

微商以其靈活的經營方式,對促進大眾消費、解決就業、繁榮電子商務市場都有積極意義;但行業的健康發展,一定離不開合規制度的建立,行穩方能致遠。
長期刷屏朋友圈的微商經營與違法傳銷之間究竟如何區分,很多人都覺得有點困惑。
首先我們看看傳銷行政違法行為的認定。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2條的規定: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傳銷具有兩個基本要件:
一是組織要件,即發展人員,組成網絡,形成“人員鏈”;二是計酬要件或入門費要件,即以人員數量或團隊銷售額作為計酬依據,或者要求交納或變相交納入門費以取得加入資格,形成“金錢鏈”。
其次,我們來看看傳銷的典型情形。
《禁止傳銷條例》第7條列舉了三種典型的傳銷行為:
1.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2.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上述三種都是“通過發展人員”形成網絡,即必須符合組織要件,形成“人員鏈”。因為在計酬或返利依據方面有所區別,進而形成了三種模式:以人員數量計酬、以入門費計酬和以團隊銷售業績計酬。
《禁止傳銷條例》第24、25、26條規定了傳銷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具體可分為:
組織策劃傳銷者: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者: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參加傳銷者: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者: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者:停止違法行為、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此外,市場監管部門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微商雖然并不等同于違法傳銷,但是基于其經營模式的特殊性,尤其是對會員規則和獎勵機制的把握若有偏差,可能就會涉嫌傳銷違法。現有微商涉傳銷的行政處罰案例中,大部分是因為實施了“購買商品變相收取入門費+團隊計酬”的傳銷行為而被查處。由此為切入點,我們將合法微商與傳銷的區別歸納如下:
1.有無入門費
傳銷的入門費一般比較高,且現在微商傳銷往往采用認購產品等方式,變相收取入門費,而合法微商模式比較多樣化,一般沒有此類門檻或步驟。
2.產品和價值是否等值
傳銷所依托的往往是一些毫無價值但價格卻高得離譜的產品,而合法微商銷售的絕大部分是合法合規的品牌產品,物有所值。
3.產品是否流通
傳銷的產品一般不會在市場上流通,因為認購產品只是當事人獲取會員資格的“入場券”,當事人并不關心是否收到產品、產品的質量如何等問題。但對合法微商來說,產品的銷售、流通、用戶反饋、更新換代等是其可持續發展的生命線。
4.有無退換貨保障機制
傳銷的產品一般沒有退換貨機制,而合法微商一般都有正規的退換貨機制,確保優質的售后服務。
5.有無實體店鋪經營
傳銷一般沒有實體店鋪,因為認購的產品一般并不實際流通、交付,而大部分合法微商一般有實體店或網店。
6.有無多層級經營
傳銷通過發展下線人員,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層級關系的組織體系,參與者的收益往往由其加入的先后順序、發展人員數量、發展人員的銷售業績決定。但合法微商往往不存在這樣的分級經營和報酬模式。
微商以其靈活的經營方式,對促進大眾消費、解決就業、繁榮電子商務市場都有積極意義;但行業的健康發展,一定離不開合規制度的建立,行穩方能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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