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網絡非法傳銷“易購幣” 一個體業者構成非法經營罪
發布: 2008-05-15 00:55:57 作者: 劉瑞升 來源: 人民法院報

個體經營者韓子玉利用網上“易購幣”(E—GOLD)投資返利傳銷活動,致20人損失35萬余元。今天,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10月,韓子玉被李建軍(另案處理)發展為直接下線,從2006年10月
初至11月底租用一地下室進行網上“易購幣”投資返利傳銷活動。韓子玉用一臺電腦為投資者在“WIG”網上申請一個個人郵箱,再開通一個“易購幣”賬戶,隨后便可每天得到投資額1.2%——2%不等的“易購幣”利息,韓子玉將利息兌換成人民幣返還給投資者。直接介紹別人加入者,可按投資額的10%—15%抽取介紹費;間接介紹別人加入者,上線可抽取投資額1%—2%的介紹費。此網絡經營于2006年11月26日關閉,返利活動停止。
截至2006年11月26日網絡經營停止,共發展下線20人,投資57萬余元,返利13萬余元,韓子玉非法獲利2萬余元,致投資者巨大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韓子玉明知“易購幣”投資返利屬傳銷,系違法行為,但仍在利益驅使下發展下線,進行傳銷活動,且經營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韓子玉庭審時認罪態度較好,且非法經營時間較短,其本人也是受害人之一,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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